新 希 望: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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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
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未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公司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而对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
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三章   问责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四川证监局等监管部门下发的
监管函文件为依据,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工作小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组成,审计委员会在七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通报责任人
调查结果。
 第十条 责任人接到调查结果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申诉材料,信息
披露责任追究小组收到责任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申诉材料上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对信息披
露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责任人申诉材料予以审批,审批完成后督促
经营管理层等予以实施,同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分别
采用以下问责措施: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认定的经济损失和处罚金额,由审计委员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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