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公司从事与关联方的经济交易
活动,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活动,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应遵循
本制度的规定,公司总裁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
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四条所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交易定价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在办理
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后签订。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的原则,其内容应明晰、具体,并要求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
任。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标的物的交易价
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的定价要遵循市场的公允原则,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有的交易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
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以评估价或审计值作为定
价依据的,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审计机构对有关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或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审核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不
含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再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不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还
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
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
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披露标
准。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
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披露标准。对于上市公司与财务
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的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披露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披露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上市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
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标准,
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披露标准。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
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发生关联交易活动时,应填列《关联交
易审批表》,并按照如下操作程序(关联交易的操作流程图附后):
(一)属于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业务部门应书面上报财务部,财务部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制度的要求审核划分,如果确属关联交易,
并且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标的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的,或者符合本
制度第十三条标的的,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审核,审批通过后由财务
总监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由财务部通知实施,经批准的书面资料作为财务
入账依据。
(二)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审核的,由公司财务总监预审后,经总
经理审阅,报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审批通过后由财
务部通知实施,经批准的书面资料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三)属于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子公司应先将书面的申请资料经子公司
的总经理核准后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
律规定及本制度的要求审核划分,符合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标的在 30 万元
(含 30 万元)以下条件的、或者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标的条件的,由公司财务
总监签发后通知实施,同时,由公司财务总监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符合本
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标的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则由子公司上报申请资料后,
由公司财务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执行。
(四)所有要求提供书面审核资料的内容必须包括: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关
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的标的、交易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发生
后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
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披露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议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若认为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的运用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公司不应对所涉及交易标的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时,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条 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并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将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
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
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履行披露义务和
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 2-4
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人侵
占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问题。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所有关联交易,均须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提前终止的,应经原批准途径重新审批。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
计算的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
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发生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时,应在
董事会和股东会作出协议和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根据《上市规
则》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关
联公告格式的要求。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以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四)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
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
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销售产品,提供或接收服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
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
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
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
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对股东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需要评估、审计的,其评估、
审计报告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在关联交易谈判期间,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因市场对该关联交易
的传闻或报道而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发布
公告。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背法律规定和本制度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或
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直接或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按本制度审批程序出现的关联交易,一经查实,将逐级追查
责任,并按公司的奖罚条例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有关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议案、决策纪录、决议事项等文
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资料由董秘办保管,其它资
料由财务部保管。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