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及《新希望六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
司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担保对象为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应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实行有偿担保制度,提供担保的公司可向被提供担
保的公司收取合理的担保费。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
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
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持续关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