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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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公司依法应披露而尚未披露
的信息。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规定
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等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四川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
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并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同时作为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
构。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
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董事
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
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
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报告义务人”,在知悉公
司以及公司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公司《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或总裁,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或总裁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总裁或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
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
的进程。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
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
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
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
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
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拟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拟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披露;
  (七)将信息披露文件归档保存。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文件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四节   信息披露前的保密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对公司内
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
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节    披露信息的沟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建立信息沟通制度,
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必要时可依
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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