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仁科技: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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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浙江和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
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
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
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成员;必要时,经全体
成员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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