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仁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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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入档以及报送的相关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
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
定媒体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符合《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档案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重大事项备忘录的
填报内容遵循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首次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二款至第四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告知函、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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