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仁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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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
本制度的规定。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未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的刑事、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披露选聘结果,公示
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会提交
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选聘合同的规定履
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
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
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选聘合同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
  (六)其他无法开展审计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
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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