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选举确定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
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
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
传真、电话、手机短信、书面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但召集
人应在会上说明原因。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审计
委员会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财
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
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
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
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股
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