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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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
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
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第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五
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开展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
投资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
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法定程序选举、聘任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
决策。
  第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
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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