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 年 12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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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或者“委员会”),作为负责制定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审查人选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
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时,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证券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
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2名及以上
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电话、传真、
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还可以两者结合。如果采用通讯方式的,须保障委员能充分
表达意见且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
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若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书面方式进行通
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
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提名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
责的具体内容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
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者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
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委员会提交报告,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提交提名
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独立董事关注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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