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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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浪潮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
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
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
视为弃权。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
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
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
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内容
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
订。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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