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3: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
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
为。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
订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
或董事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公司利益;
  (四)关联交易应在真实公允的基础上进行。
  (五)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1 -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第五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 2 -
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之后的未来的 12 个月内,将具
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 3 -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
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至(十六)项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使用本条
规定。
                - 4 -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
减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
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
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 5 -
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 6 -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至(十六)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7 -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实际执行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至少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
则和依据、交易总量区间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
方式、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前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
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 8 -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六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公司可以根据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当事人,公司及所
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追究其失职
责任,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刑法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责成相关关联方予以清
偿、归还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 9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10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浪潮软件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