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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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浪潮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
以应选人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
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
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 1 -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会换届改选或
者当届董事会补选董事时,按照拟选任的人数,首先由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
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须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
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
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
经董事会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
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符合有关
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 2 -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
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
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计投票前,提醒参会股
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累计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
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累计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
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
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选票数
的最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
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
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
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 3 -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
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
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
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
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
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
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审
             - 4 -
议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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