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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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
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
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
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
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
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
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投资者说明会、
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
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
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
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或相关授权人员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和日常事务。其他职能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有义务积极协助公司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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