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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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
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董事
会秘书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浪潮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
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
其衍生品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经过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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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者取得董事会秘书
培训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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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
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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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
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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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
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
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
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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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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