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
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
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负责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
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任何
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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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同时,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制度,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
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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