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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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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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七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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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下属各全资和控
股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
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或其他合规金融
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非即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人民币外汇
掉期业务、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等。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交易合同,约定将来办理交易的外汇币种、金额、
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交易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
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
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指由境外银行充当中介机构,供求双方基于对汇率判断(或
预期)的不同,签订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合约,该合约确定远期汇率,合约到期时只需将
该汇率与实际汇率差额进行交割清算,无需对本金进行交割的业务。
  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
但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外汇产品或上述外汇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规避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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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
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仅限于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所在
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范围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
预测的外币付款或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
决程序。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一)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管理层应当就远期外汇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
方可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远期外汇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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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外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
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的具体操作事宜。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以每个自然年度作为一个期间,公司全年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累计发生额不
得超过该期间内公司外汇业务实际需要金额。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远期外汇交易实际需求,
在每年年初前拟定远期外汇交易的总额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
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预测判断、合同订立、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
风险评估及控制等,并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并上报董事长、总经理,抄送
审计部。总会计师为责任人。
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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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收支外汇的计划,并将相关数据提交给财务管理部门。市场营销部门或采购部门负责人为
责任人。
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额度内进行,
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审计部门履行
内部审计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建议。
组织公布的即期汇率)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
年度付款预测,并将相关数据提交给财务管理部门。市场营销部门与采购部门应动态跟踪年度
收付汇情况,如出现与预测情况重大不一致时,要及时调整收汇预测与付款预测并提交财务管
理部门,以便于财务管理部门动态调整外汇产品头寸。
汇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
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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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等内容),按公司授权制度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审计委员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经理和公司审计部门。
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
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
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在公司授权额度范围内
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办
理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
报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管
理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分析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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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总经理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
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
制,必要时经董事长同意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内部审计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
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以及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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