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4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证券代码:00040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及决策程序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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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的工作秩序和
行为方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业界公认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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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款规定聘任或委派总经理的,该聘任或委派无效。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事宜,需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总会计师的聘任或者解聘事宜,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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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和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定公司重大资金、资产运营方案;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十)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十一)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
力和竞争能力;
(十二)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生产产品、提供服务;
(十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增强
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十四)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负责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公
司授权制度、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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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
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艰苦奋斗、敢为人先、锲而不舍、精益求
精”的企业文化,努力改善员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关心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季、月度)
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深入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供决
策的具体意见;
(五)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六)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拟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时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
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三)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
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配合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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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对公司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七)负责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八)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九)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财
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履职提供财务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保
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
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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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及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
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
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及控股
企业提交审议的事项。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形式分为公司月度(季度)经营分析会与经理临时办公会。
公司月度(季度)经营分析会定期召开,经理临时办公会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召开。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召开经理临时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经营班子成员有紧急研究事项提议召开时;
(四)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研究时;
(五)有突发事件发生时。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有
关部门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下属子公司人员参加。
公司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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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议题内容涉及“三
重一大”相关事项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后,报经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审议。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作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作
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十九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后,总经理应确定项目执行人
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总经理应就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长
或董事会汇报。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任免公司基层干部,应根据基层干部年度竞聘、公开招聘、组织推荐等结果,经总
经理办公会讨论审议、征求董事长同意后,报送公司党委会审议决定。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实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制度;日常的费用支出,
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申请,管理部门审核,依权限由总经理或总经
理授权分管副总、总会计师或总会计师授权副总会计师批准。
(四)信用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销售有关部门,在每一年度一季度末拟订本年度公司客户信用额度,经公司总经理审
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在年度总信用额度内,新增客户信用额度确定或主要客户需临时
信用额度增加,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五)薪酬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及经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方案及发放总额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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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确定。
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方案及发放总额由总经理拟订,经董事长批准。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及发放办法由运营人事部拟订,并征求管理层意见,经总
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
一般员工薪酬考核方案及发放办法由运营人事部拟订,在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意见后,经总经理批准。
(六)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组织有关部
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
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工作结束后,受委托的项目负责人与中标单位签
订详细的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
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及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审查与决策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二)按照公司资金、资产和合同管理制度及董事会授权,实施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资
金、资产运用和合同的签订等事项。对于超出公司经营层决策权限的投资以及其它重大生产经
营决策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按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三)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项目,由该项目负责人将审批事项资料送交总经理。
(四)总经理就比较重大的经营活动做出决策时,应作出必要的决策分析,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应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五)总经理在进行上述决策时应与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总经理也可就某些比较
重大的决策征求专业机构的咨询意见。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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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 3 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公司在经营中发生重大问题、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
秘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