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董事
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或董事长
指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的任免,由董事会
决定。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会议;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
论,结论包括:同意、不同意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
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期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
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司应给予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
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门,
负责筹备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有
关决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
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组织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并审定重要子公
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三)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四)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改制、组织结构调整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
或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问题尽快做出全面
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
和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同时
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本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有权对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贯
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公司
有关会议和在本公司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工作汇
报。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由董事会办公
室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足够的会议材料,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
(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提议;
(三)1/2 以上委员提议。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的指示,于临时会
议召开前 1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本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视频会议、电话会
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通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委员
在会议过程中能听清其他委员的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
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和口头表决。在有委员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
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在其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
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
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口头表决
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
头表决一致。在投票表决情况下,可以传真或 PDF 格式附件的
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投票表决。会后,该委员还应将以传真或
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方式投票的原件寄回公司。
第二十四条 由所有委员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书,应被
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
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委员签
署。该决议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传阅。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做会议记录,并由
支持和联系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审
阅的事项及达成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各委员
提出的任何顾虑及委员所表达的不同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要文件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
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
议需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本
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下一次会议上,要求相关人员汇报
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三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由主任或其授权的一名委员
或支持和联系部门向董事会报告本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
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三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
应由主任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本委员会提交
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主任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不时地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作出更新及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员工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
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文件属于核心商密,公司对此文件行使所有
权利,未经书面允许,对其传播、复印、提取以及内容的引用等
都是禁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