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监
管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
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行为发生。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
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
东应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披露年报、半年报时,应当编制年度和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的,还应当披露相关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清偿情况。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
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应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
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
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
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
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其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定期进行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
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
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
聘。
第十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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