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
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议事规则履行相
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
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
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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