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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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得提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
       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和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照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当有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
       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但需回避讨论议题的人员不得列席。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应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自行对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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