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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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长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
      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相关
      工作组的成员由战略发展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按照以下流程做好对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三)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进行评估,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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