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重庆
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
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
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
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
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
结融券合约。
第三章 买卖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
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3 个月。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
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本制度第十四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
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
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
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
纵市场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