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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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望变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望变电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望变
      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
      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将
      会议材料和通知发给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可以召开临时独立董事专门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专门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独立董事不得
       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独立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的姓名,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出席会议
       的情况;
       (三) 会议所审议事项;
       (四) 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五)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 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
       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承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形式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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