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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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业务中的
      汇率变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和《重庆望变电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
      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
      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
      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
      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
      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
      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
      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
      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
       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
       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鼓励公司
       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
       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
       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
       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
       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
       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 付款相关业
       务合同,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生产经营采
       购或者销售合同约定的外汇收/付款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
       行期间相匹配。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外币收
       /付款时间相匹配,原则上最长交割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
       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年度交易总额,需由经营层编制年
       度预算后递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总经理在
       董事会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方案
       和计划。
第十四条   在前款年度交易总额经审批的范畴内,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
       务或者签署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协议时,应当编制可行性
       分析报告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
       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
       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以稳健性为原则,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
       势的研究与判断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相
       匹配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总额报公司证券部门,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就交易总额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并
       授权总经理对交易总额内的交易进行逐笔审批。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业务。子公司应
       向母公司财务部门申报远期结售汇计划(或方案),按照前条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母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
        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九条   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供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售汇业务相关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对
       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督导,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
       人。
       及披露事宜,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同,梳理外币收/付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号、合同总金额、
       收付汇时间、收付汇金额等),提供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基础
       信息,并及时提交公司财务部门。该等部门需对提出的收/付款
       时间和金额负责。
       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付汇时间和金额与实际
       业务是否相匹配等情况,形成远期结售汇方案,报财务部门负
       责人审核。
       交财务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期结售汇业务对应的业务合同,财务部门经办会计向金融机构
        提交对应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并签署相关合约。
        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
        避免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的交易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和审计部门。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
        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
        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
        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明确说明远期结售汇业务与其
        风险敞口之间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
        用远期结售汇业务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远期结售汇。公司应当
        对远期结售汇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
        达到远期结售汇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当立即向总经理及董
        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远期结售汇关系的有效性,披露远期结售汇公允价值
        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远期结售
        汇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对远期结
        售汇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外汇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银行签
        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
        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由总经理判断后提出应对
        措施,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亏损或潜亏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或
        亏损金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及董
        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
        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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