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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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
      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 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
      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日常工作开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
      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管理层及各单位(部门)主要
      负责人组成,舆情工作组日常事务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向外发布信息。舆情
      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订
      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媒
      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
      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
      情工作组,同时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订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
       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
       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管理制度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
       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
       作 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
       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
       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
       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及时向舆
       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
       对 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
       施控制传播范围
       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发送告知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危机善后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 复
       管理计划并实施推进,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
       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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