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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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
      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
      人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九)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聘任或者委派总经理的,该聘任或者委派无效。总
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
       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
       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
       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
       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
       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
       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
       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上述人员辞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
       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方案或者制度;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
       和/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
       关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
       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以致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
        (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会司生产经营产生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快报情况存在较大
        差异的;
        (四)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经营模
        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
        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五)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所担任董事或者厂长、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
        有个人责任时;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第二十五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
        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要求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
        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
        员,但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不受此限;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
        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
        (四)总经理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或决议时,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
        会议记录,草拟纪要或决议并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
        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等内容。
        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存;
        (六)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
        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七)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
        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总经
        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向总经
        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临
        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由总经办保管,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证券部。对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
         经理办公会记录保存三年。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
        则,报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制度而制定的条款,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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