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25-060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
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
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
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香
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新材料科技(自贸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
苏哈尔”)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5 年 9 月 15 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间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
(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
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
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
公司或上述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
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48)。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曲靖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
下简称“光大银行岳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
湖南中科星城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
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资、
利息、费用或建设银行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
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湖南中科星城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
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湖南中科星城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
三年止。建设银行与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
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
同约定的事项,建设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保证范围:云南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光大银行曲靖分行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
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
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云南中科星城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
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
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中科电气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
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
保证范围:湖南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光大银行岳阳分行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
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
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湖南中科星城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
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
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中科电气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
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
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发生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758,400 万元;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实
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 0 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