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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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67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67号
致: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开发布了《河南
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
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地
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
明了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在河南省郸城县金丹大道08号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鹏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由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2025年1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所提供的持股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
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以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
计118人,代表股份86,479,19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469%(截至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659,680股,该等
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2,615,427股,下
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合计110人,代表股份3,198,312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436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
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
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61,962,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12,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757%;反对 258,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01%;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于培星、崔耀军、史永祯、王然明、陈飞、李瑞
霞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61,952,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3,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756%;反对 268,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02%;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于培星、崔耀军、史永祯、王然明、陈飞、李瑞
霞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952,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3,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756%;反对 268,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02%;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于培星、崔耀军、史永祯、王然明、陈飞、李瑞
霞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计票人与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
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郑   超
                                    黄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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