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5-0101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2月10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3)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5日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万胜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7 名,代表股份 477,073,75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06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8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8,749,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56%。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2,703,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312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8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369,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3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为 687,367,142
股)。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熊丽蓉、孙静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
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841,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25%;反对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17,2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表决结果:同意 473,364,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63%;反对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440,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76,538,7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9%;反对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214,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本议案为分项表决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42,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28%;反对 3,191,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690%;弃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18,5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7156%;反对 3,191,8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0%;弃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47,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37%;反对 3,193,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694%;弃权 32,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22,9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7162%;反对 3,193,7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5%;弃权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4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37%;反对 3,210,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730%;弃权 15,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23,1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7163%;反对 3,210,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30 %;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47,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37%;反对 3,210,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730%;弃权 16,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22,9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7162%;反对 3,210,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30%;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69,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84%;反对 3,196,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701%;弃权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45,2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7195%;反对 3,196,8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01%;弃权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75,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97%;反对 3,190,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688%;弃权 7,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1,5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7204%;反对 3,190,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88 %;弃权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54,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53%;反对 3,19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703%;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30,5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7173%;反对 3,197,8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03%;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30,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01%;反对 3,197,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701%;弃权 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05,7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7137%;反对 3,197,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01%;弃权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41,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25%;反对 3,202,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712%;弃权 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17,3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7154%;反对 3,202,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2%;弃权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5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53 %;反对 3,209,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727%;弃权 9,5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30,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7174%;反对 3,209,2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27%;弃权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5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61%;反对 3,210,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730%;弃权 4,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34,3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7179 %;反对 3,210,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30%;弃权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6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78 %;反对 3,195,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6698%;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42,4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7191 %;反对 3,195,53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弃权 1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6,770,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2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0.0564%;弃权 3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446,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0.1415%;反对 2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弃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熊丽蓉、孙静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全
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