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捷科技: 冠捷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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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捷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
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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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通知中的
指定会议地点如期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黄程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因工作原因异地
参会,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通讯参会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47,325,70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4069%,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89,499,898 股,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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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46.130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23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7,825,9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视频通讯参会)
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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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计单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6,974,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179%;反对 7,78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474,4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989%;反对 7,789,4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04%;弃权 2,562,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07%。
  表决结果:同意 2,137,202,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286%;反对 7,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703,0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942%;反对 7,858,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904%;弃权 2,264,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54%。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6,715,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059%;反对 7,80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215,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511%;反对 7,801,40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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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12%;弃权 2,809,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77%。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6,654,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031%;反对 7,8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154,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63%;反对 7,817,2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85%;弃权 2,853,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52%。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6,631,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020%;反对 7,84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131,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66%;反对 7,845,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74%;弃权 2,848,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6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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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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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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