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 15 层 100004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受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
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 14 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1 号望京数字创意
园 1 号楼 A 座 16 层金科环境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5 年 12 月 10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慧春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
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7 人,
代表股份 68,022,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系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964,873 股的股份数)的 55.685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审议通过了 4 项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998,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5%;反对 23,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03,30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7%;反对 23,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5 %;
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998,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5%;反对 21,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03,30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7%;反对 21,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8%;
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998,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5%;反对 21,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03,30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7%;反对 21,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8%;
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998,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5%;反对 21,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03,30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7%;反对 21,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8%;
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