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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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
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
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
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
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
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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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外
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
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
议》,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中应当列明接受、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并将报送
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
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
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公司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或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
  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对外部门单位及相
  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
  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 2)并要求对方签收。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
  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
  登记备案。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
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
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
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对外部门
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
接收方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要求接收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内幕信息
保密协议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
件交由证券部备查,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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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
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或使用
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当
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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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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