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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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对
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
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为关联委员,关联委员对相关事项的表
决应予以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相关事项应经全体无关联关系
委员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委员不足2人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
现场会议,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
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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