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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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 检(江 苏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及《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同为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
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
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
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
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
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
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公司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
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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