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
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
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级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的规定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的其他
人员和机构。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
规定,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
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泄漏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上述人员应保证披露
信息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六)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
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
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
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投资者所理解,公司应帮助投资者尽可
能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获得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按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
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
者期限);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筹
划和进展、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
查)两种方式。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
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
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
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
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
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
形等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
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安
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五)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
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
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未经审计的,公
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
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
第四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亦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在进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五
十一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五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
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原则适用前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的,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
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
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
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
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六十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六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
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
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
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五十条的规定。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
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其后每月披露一次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
体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期末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后,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履行的一般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
(四)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如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拟披露的信息进
行审议;
(五)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审核或备案;
(七)公司在指定方式或媒体上公告;
(八)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九)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在证券监管部门
备案。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
编制组织工作;证券部作为定期报告草案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定期报告在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召开前送达公司审计与合
规管理委员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董事有
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
(三)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应
的证券监管机构,并在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七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通报信息,并应立即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
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经其本人或公司部门、分(支)公司、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如果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由证券部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的信息文稿,
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部或总经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
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
事项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五)重大事项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各相关单位要
及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与职责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负责保证制度的有
效实施。
第七十二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级子
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以及各级子分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
以及各级子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报告信息。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
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
券部具体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 董事及董事会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并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独立董事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重大缺陷应当
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四)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
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未经明确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外界发布、披露公
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重大
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
其影响。
第七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
体的披露事务;
(五)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及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
披露(非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拟对外披露涉及公司财务事宜、以及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
为时,应提前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八)当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报告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
关资料。
第七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和盈亏情况
(遇有重大或紧急事件时可口头报告),同时必须保证前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
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与证券部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
息披露任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
露信息。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制度,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
披露前保守秘密。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四)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证券部应当定期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级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监管部
门备案。
(六)负责与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新闻
媒体的联系与信息沟通,负责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咨询。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级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
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部,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
密: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十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
负责。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八十二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
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价格敏感资料,上述
任何人均须拒绝回答。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
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提供意见的,公司须拒绝。
第八十四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
及价格敏感资料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
外的事项。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
范围。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股价敏感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级子分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
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漏或者对外披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视情况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漏信息的;
(四)擅自披露信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管
理办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
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规定将自
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
除应按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
报告其违法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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