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 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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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
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安全性,防范法律及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制度修订完善本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报公司总部证券法务部审批备案。
            第二章 印章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董事会印章、专用章(包括
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组织章(包括工会章)、银行预
留印鉴、部门章等各类印章。
  第四条 不同类型的公司印章在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公章用于公司对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
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二)董事会印章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三)专用章用于公司对外业务合同文件、财务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法定代表人印章用于需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公司文件。
  (五)组织章用于对公司内外组织文件的认可与批准等。
  (六)部门章用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无法人效力。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印章刻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印章刻制
由需求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公司批准后,由证券法务部安排,在国家法定管理部门
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需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如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
章等),须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建立印章制发台账,详细登记各类印章刻制时间、
领用时间、领章人等信息,保管部门领用印章时,必须登记印章保管信息以便备
查。
  第七条 严禁公司内部人员私自刻制印章。若违反本制度,公司将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0 条第 2 款规定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印章保管部门、保管人由公司指定,印章保管人需签订《印章保管
授权书》,并对印章的安全负责。控股子公司的印章原则上均由总部或子公司人
员进行保管,如确需存放至小股东处,证券法务部应加强对必要性的核查并经分
子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同时签订《印章保管授权书》,以加强对印章风险的
管控。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确保印章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如保险柜,并采取必要
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印章遗失或被盗,保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法务部,明确印章丢失原
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及时补办,如有必要,应予以公告。遗失的印章如
有编号,其补刻印章的编号应重新编排,不得与遗失的 印章编号相同,同时遗
失的印章编号作废,不得再用。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管理人的直接上级或指定
的工作代理人代管,印章管理人要向代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
事项。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时,须办理印章移交工作,持有
公司印章的离职人员,须归还印章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印章使用人需提起《印章使用申请》,
说明印章使用的原因,同时须上传盖章文件的电子版,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
使用,严禁印章保管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
事纠纷、经济损失或法律后果,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只有印章加盖权,没有审批权,要坚持原则,遵守
保密规定,严格审核盖章文件及上传附件,对不符合流程的文件有权驳回,不予
用印。
  第十五条 因合同条款修订等原因、原盖章件内容错误等原因,需重新盖章
的文件,盖章前须带回原盖章件交由印章管理员存档或销毁,并在《作废文件登
记表》登记确认,说明原件作废原因。
  第十六条 如印章使用时间出现冲突,以申请流程最终审批节点时间顺序为
准,遵循先审批完成先用章的原则。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建立用印登记台账即《印章使用登记表》,该台
账应注明印章名称、用印日期、用印事项、用印部门等信息。用印完成后,印章
使用人必须登记确认,印章管理员对登记内容和实际盖章文件进行核对,确保盖
章内容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公司印章外带使用,需要经审批通过后,由专人携带印章陪同印
章使用人一起外出用印,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拍照留存盖章内容,
严禁印章使用人单独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完成后,印章应立即交还印章管理员,
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登记确认,注明印章带出时间、归还时间和用印内容,
并将盖章文件照片上传至对应申请流程中。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紧急用印,由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向部门分管领导
及总经理申请,印章管理员核实批准记录后先行用印,申请人须在 24 小时内补
提用印流程。
             第六章 印章的销毁
  第二十条 印章作废或不再使用时,印章管理人应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
完成审批流程后,连同待废止印章一并交由证券法务部存档和保管,证券法务部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废止印章在一定年限内予以销毁,并详细记录印章销毁时间、
销毁地点、销毁负责人等信息。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不定期检查印章情况和用印情况,规范公司用
印。
  第二十二条 自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管理部门和印章管理人将承担该印章
使用的一切责任,如因使用或管理印章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不得擅自用印、越权用印,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
严肃处理,并根据损失对其进行相应的追偿。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若
因交接不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原印章管理人和接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下述行为若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
  (一)部门或个人未经公司授权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私自刻印公司各类印章
或越权审批用章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印章管理人不遵守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印章管理部门(人)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遗失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签批程序,印章管理部门(人)擅自用印的;
  (五)存在越权签批、签批不完整等情况,印章管理部门(人)用印的;
  (六)涂改、改造印章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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