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
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
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在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情
形回购公司股份以及为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再融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3天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通知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即视为其对该会议的通知期限无异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并
由参会董事进行纸质签名或电子签名签署会议相关材料。通信表决应规定表决的
有效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表决的董事,视为弃权。
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应予采纳。董事会未予以采纳的,独立董事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但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人员对会议召开
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
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单、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和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将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