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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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法务
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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