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威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
批表”,详见本制度之附件),将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
字的《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
上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上签字确认。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的 □暂缓披露
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