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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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投资价
值、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者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总裁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相关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宣传办和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
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
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
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宣传办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相关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宣传办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
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者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较大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及子
公司负责人在知悉或者监测到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至公司宣传办和董事会
办公室,并由公司负责人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者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须积极推进,第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由相应部门合规处理舆情事
件,公司宣传办、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
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者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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