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
刻 制、管 理及使用, 加强 公司印 章使用 的合法性、安全性, 避免因印章
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 不良影响及损 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指与公司权利义 务有关的公文、文件 、制
度 、证明 、合同等资 料上 ,以公 司或者 公司授权部门、机构 用于明确公
司 对外、 对内各种权 利、 义务关 系的印 鉴。本制度所称印章 包括实体印
章和电子印章。
第三条 印章包括:
(一) 公司印 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 、各级政府部门
的 重要公 函和文件, 以公 司名义 出具的 证明、函件及下发的 各类内部文
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 订的各类协议 、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 法定代 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 件、法
定代表人证书、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印鉴章,
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 外开具发票及 其它财务凭证等;
(四) 合同专 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
章情形的各类协议、 合同等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
(五) 销售合 同专用章:适用于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销售协 议、合
同等;
(六) 部门章:适用于 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
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
第四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公 司办公室负 责公司印章 、合同 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的
管理与使用,负责公 司各类印章的 统一制发、登记;
(二)保卫科负责公 司各类印章的 送交刻制和检查验收;
(三)各部门、车间 负责本部门、 车间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各子公司印章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 由公司
办 公室统 一归口办理 。需 刻章的 部门应 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 ,经公司规
定 的审批 流程审批后 由公 司办公 室统一 安排刻制。公司及子 公司的其他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 得私自刻制公 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 公司印 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提出
申请,董事长批准;
(二) 公司合同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
由使用部门提出,公司办公室审核,总裁批准;部门章由部门提出申请,
公司办公室审核,报 主管领导批准 ;
(三)各子公 司印章的刻制 ,由子公司提出,子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公司保卫科根据公司办公室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文件负责到
公 安部门 指定的刻制 部门 进行印 章的送 交刻制和检查验收工 作,并及时
向 公司办 公室移交。 公司 办公室 应留下 印模,发布印章启用 通知;通知
中 应明确 发布印章全 称、 启用日 期;部 门章由公司行政科统 一刻制并移
交使用部门。所有印 章的移交和启 用均应有备案记录。
第九条 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 印章废止申
请 单,按 公司规定批 准后 ,交公 司办公 室处理。公司办公室 应及时将旧
印 章收回 ,并建立印 章废 止登记 台帐, 必要时要发布印章作 废公告。已
废止印章妥善保管至 少三年后销毁 。
第 三章 印章的 保管
第十条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 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
立印章使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如遗失公司印章、合 同专用章、财 务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
第十二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 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 印章使用的
正 确性负 责,对因印 章使 用、保 管不慎 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 的,须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 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 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未 按批准 权限的用印 申请 或者用 印件内 容有误的,印章专管 人员不予用
印。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 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
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由其自行承担 。
第十六条 用印审批凭据或者公司领导签批件的复印件由印章专管
员 留存, 保存三年以 上, 公司级 印章的 入网、销毁凭证及用 章登记台帐
定期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印 章的使用须按公司审批规定 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公文,由部门经理、公司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并
签署意见,由董事长 或者其授权代 表批准后用印并存档。
第十九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者 协议,按合同批准权限,审批后用印。
任何以公 司(含对子 公司)名义 签署对 外担保的 合同、协议 或者其
他 类似的 法律文件, 都必 须经公 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 准后,方可
盖 章。有 关印章的申 请人 、具体 用章文 件及后续有关协议具 体负责人等
信息应严格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
本 等,由 分管部门经 理审 核、主 管领导 审定后用印,如涉及 敏感信息等
内容需经董事会秘书 核准后用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 具介绍信等,凭申请人部门经理批 准的报告申请
单 ,由公 司办公室出 具并 用印; 公司授 权委托书按公司委托 书管理规定
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 部门如需盖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应附董事长已签
批报告或者按公司有 关文件规定授 权的其他领导的有效签批。
第二十三条 上述未 规定事项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用章部门
经 理、分 管领导审核 批准 后用印 ,重大 或者非常规事项,必 须经总裁或
者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部 门章不对外使用,根据部门领导职责权限,审批
至部门领导后用印, 如有特殊使用 需求,视情况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 员工因私人事宜(在职证明、收入证明、招聘录
用 证明、 福利分房情 况、 婚姻状 况证明 等)需出具证明而使 用公司印章
的,须报相 关职能部门审 批,非常规事项需视情况逐级报公司领 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已盖章 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公司办公室销毁。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用 印的申请、审批及用印资料均应 有备案,重要资
料的盖章原件须复印 留底。
第五章 用印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印 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者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
骑 年盖月 ,印记要端 正清 晰,印 章的名 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 致(代用章
除外)。
第二十九条 介绍信 一般使用公司模版开具,要求有存根并在落款和
骑缝处一并盖章;如确须 使用对方模版,需在申请用印时附介绍信文本,
公司留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