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桂
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
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者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年度报告格式和内容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
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
求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订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如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应报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
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
初步意见、拟订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