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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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派驻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股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可能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
行相关对外披露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六条   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应披露的日常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公司发生
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除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四) 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
准的,也应当及时披露。
  (五) 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及对公司的影响:
产程序;
过总资产的 30%;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六) 重大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境内外融资方案;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大影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生重大影响;
  (七)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送
达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各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
行情况;
 (二) 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者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项(含已披露的日常交易)所涉交易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
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
  (五)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或者相关决议。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的
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和其他信息知
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
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关于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
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
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可
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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