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 一步规范桂林三金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 部审计 工作,提 高 内部审 计工作 质量,保 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 据国
家《审计 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桂林 三金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 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 部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
及 所属单 位的财务 收 支、经 济活动 、内部控 制、风险管 理实施独立 、客
观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以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 公司、
分公 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 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
第 二章 内部审 计机构和审计人 员
第四条 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 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
事 规则并 予以披露 。 审计委 员会由 三名以上 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 管理
人 员的董 事组成, 其 中独立 董事应 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 员会
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公司 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 务活动、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 审计 部门对董 事 会负责 ,向 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
审 计机构 在对公司 业 务活动 、风险 管理、内 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情 况进
行检 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 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 审计部门应配备相关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
计人 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 识和专业能力:
(一 )具 有审计、 会 计、财 务管 理、经济 、税收法规等 相关专业理
论知 识;
(二 )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 及公司规章;
(三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 内部审计程序;
(四 )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 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 )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 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七条 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 ,不得
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 审计 人员开展 内 部审计 工作 应当保持 独立性,坚持 客观公正、
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内部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不得 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 计职责 的工作。 内 部审计 人员与 被审计单 位、被审计 人员或者审 计事
项有 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向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 导申请回避。
第九条 公司 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 重大影 响的参股 公 司应当 配合内 部审计部 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 妨碍
内 部审计 部门的工 作 。被审 计部门 (个人) 应及时向审 计人员提供 有关
资料 ,不得拒绝、阻挠、破 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 部审计机构的 职责与权 限
第十条 审计 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 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 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 划的实施;
(四 )指 导内部审 计 机构的 有效 运作。公 司内部审计机 构须向审计
委 员会报 告工作, 内 部审计 机构提 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 计问
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 董事会报 告 内部审 计工 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
等;
(六 )协 调内部审 计 部门与 会计 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
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 条 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 )对 公司各内 部 机构、 控股 子公司以 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
参 股公司 的内部控 制 制度的 完整性 、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 检查
和评 估;
(二 )对 公司各内 部 机构、 控股 子公司以 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
参 股公司 的会计资 料 及其他 有关经 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 及有
关 的经济 活动的合 法 性、合 规性、 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 但不
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三 )协 助建立健 全 反舞弊 机制 ,确定反 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
节 和主要 内容,并 在 内部审 计过程 中合理关 注和检查可 能存在的舞 弊行
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线 索的 ,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 少每季度 向 董事会 或者 审计委员 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
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
(五 )积 极配合审 计 委员会 与会 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
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 条 内部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 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 靠性。 内部审计 人 员应当 将获取 审计证据 的名称、来 源、内容、 时间
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在 审 计 工 作 中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与 复
核 审计工 作底稿, 并 在审计 项目完 成后,及 时对审计工 作底稿进行 分类
整理 和归档。
内部 审计 部门应当 建 立工作 底稿 保密制度 ,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 理制度。
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 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 于十年。
第十四 条 内部 审计工作权限:
(一 )根 据内部审 计 工作的 需要 ,要求被 审计单位按时 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 其他相关文件、
资料 ;
(二)审核 有关的报表、凭证 、账簿 、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
以 及检查 被审计单 位 有关生 产、经 营和财务 活动的资料 、文件和现 场勘
察实 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 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根 据内部审 计 工作需 要, 参加有关 会议,召开与 审计事项有
关的 会议;
(五 )参 与研究制 定 有关的 规章 制度,提 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
的建 议,由公司相应有权审 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 )对 与审计事 项 有关的 问题 向有关单 位和个人进行 调查,并取
得证 明材料;
(七 )对 正在进行 的 严重违 法违 规、严重 损失浪费行为 ,作出临时
制止 决定;
(八 )提 出纠正、 处 理违法 违规 行为的意 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
的建 议;
(九 )对 违法违规 和 造成损 失浪 费的被审 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
批评 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 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 实施措施
第十五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每 季 度 应 当 向 董 事 会 或 者 审 计 委 员 会 至 少
报 告一次 内部审计 工 作情况 和发现 的问题, 并至少每年 向其提交一 次内
部审 计报告。
内部 审计 部门对审 查 过程中 发现 的内部控 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
任 部门制 定整改措 施 和整改 时间, 并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 督整
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 审计 部门在审 查 过程中 如发 现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
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当 督 导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下 列 事
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 司募集资 金 使用、 提供 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
品 交易、 提供财务 资 助、购 买或者 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件 的实
施情 况;
(二 )公 司大额资 金 往来以 及与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 往来情况。
前款 规定 的检查中 发 现上市 公司 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
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
对 公司内 部控制有 效 性出具 书面的 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 事会
或 者审计 委员会认 为 公司内 部控制 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 或者
保 荐人、 独立财务 顾 问、会 计师事 务所指出 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 在重
大 缺陷的 ,董事会 应 当及时 向证券 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 当在
公 告中披 露内部控 制 存在的 重大缺 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 导致
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 条 审计 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 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 预算,
予以 保证。
第 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八 条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由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公 司根据内 部 审计机 构出具 、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 及相
关 资料, 出具年度 内 部控制 评价报 告。内部 控制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 包括
下列 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 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 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 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 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 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 论。
公司 董事 会应当在 审 议年度 报告 的同时, 对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形成
决 议,内 部控制评 价 报告应 当经审 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 提交
董 事会审 议。保荐 人 或者独 立财务 顾问(如 有)应当对 内部控制评 价报
告进 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第十九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出 具 非 标 准 审 计 报
告、保留结论或 者否定结论的鉴 证报告(如有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
告 内部控 制存在重 大 缺陷的 ,公司 董事会应 当针对所涉 及事项做出 专项
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 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 的材料;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 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 条 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
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 六章 审计结 果运用
第二十 一条 公 司应当建 立健全审计 发现问题 整改机 制, 被审 计单
位 承担审 计发现问 题 整改的 主体责 任,被审 计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整 改第
一责 任人,督促审计发现问 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 二条 被 审计单位 应当对审计 发现问题 进行分 析研 究, 制定
切 实可行 的整改方 案 ,明确 整改措 施、整改 责任人和整 改期限,及 时落
实 整改, 并将审计 发 现问题 整改情 况报送审 计部。被审 计单位应当 在本
单位 内部通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 三条 审 计部应当 对审计发现 问题整改 情况进 行检 查, 对被
审计 单位整改情况及其效果 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 四条 公司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 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 和完善 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避免 问题屡查屡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与违规处 理
第二十 五条 公 司应当建 立内部审计 部门的激 励与约 束机 制, 对内
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 六条 对 认真履行 职责、忠于 职守、坚 持原则 、做 出显 著成
绩 的内部 审计人员 , 由公司 给予精 神或物质 奖励;对滥 用职权、徇 私舞
弊 、玩忽 职守、泄 露 秘密的 内部审 计人员, 由公司依照 有关规定予 以处
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七条 内 部审计人 员在开展内 部审计工 作中违 反本 规定 的,
由董 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八条 本 制度未尽事宜,依 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规 范性
文 件以及 《公司章 程 》的有 关规定 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 、规
范 性文件 以及《公 司 章程》 的规定 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 九条 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 条 本制 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