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
动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及目的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
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
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
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
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
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
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
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
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
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
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
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
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
负责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
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或者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
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