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进一步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桂林三金药业股份
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总裁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 行为,保障 其依
法 行使职 权,保护 公 司、股 东、债 权人的合 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桂林三金药 业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裁 是董事会领导下 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 责人,负责贯彻
落实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 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 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 二章 总裁的任 免
第四条 公司 设置总裁一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根据
生 产经营 的需要设 置 副总裁 若干名 ,副总裁 由总裁提名 ,董事会决 定聘
任或 者解聘。公司董事可受 聘兼任总裁。
第五条 公司 的总裁必须专职,公司应和总裁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
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责 任等内容,总裁在本公 司领薪。
在 公司控股 股东 单位担 任除 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 职务 的人 员,不 得
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裁 及总裁班子其他 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 聘可以连任。
总裁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
司章 程》和总裁 与公 司之间签订的聘任 /劳动合同执 行。
第七条 总裁 及总裁班子其他 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 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 务。
第八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一 )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 贿赂、侵 占财产、 挪用财 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 场
经 济秩序 ,被判处 刑 罚,执 行期满 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 治权
利 ,执行 期满未逾 五 年, 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 二
年;
( 三)担任破产 清算的公 司、企业 的董事 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 公
司 、企业 的破产负 有 个人责 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 日起
未逾 三年;
( 四)担任因违 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 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 定
代 表人, 并负有个 人 责任的 ,自该 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 、责令 关
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 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 期未清 偿 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 信被
执行 人;
(六 )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七)被证 券交 易所公 开认 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
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 违反 本条规定 委 派、聘 任总 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的,该委派
或 者聘任 无效;相 关 人员在 任职期 间出现本 条所列情形 的,公司应 当解
除其 职务。
第 三章 总裁职 责与分工
第九条 总裁 负责主持公司经营 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 裁工
作,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条 总裁 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 持公司的 生 产经营 管理 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 , 并向
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 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七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八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九 )决 定聘任或 者 解聘除 应由 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
理人 员;
(十 )拟 定公司职 工 的工资 、福 利、惩罚 ,决定公司职 工的聘任和
解聘 ,报董事长批准;
(十 一)在《公司 章程 》或者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
融资 、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 二)《公 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副总 裁行使下列职责:
(一 )在总 裁领导下开展工作,根 据总裁授权代行总裁部 分职责 ;
(二 )根据 国家政策、法令和总裁 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 的工作 ;
(三 )完成 总裁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 负责人行使下列职 责:
(一 )对企 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 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 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等
规章 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 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拟定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 )接受 企业 内部财务 的审计监 督以 及财政、 税务、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 )组织 对企 业重大投 资决策和 经营 活动进行 财务分析,并 对其
进行 财务监督;
(六 )掌握 并贯 彻执行国 家的财政 法规 和财经制 度及相关政策 、法
规;
(七 )完成 总裁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具 体 职 责 公 司 将 另 行 制 定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进 行规定。
第十四条 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忠
实和 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实 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
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报告 并回避 。
第十六条 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 决议、股东会决议 等相
关 决议, 不得擅自 变 更、拒 绝或者 消极执行 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 员在
执 行相关 决议过程 中 发现公 司存在 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 当及时向总 裁或
者董 事会报告,提请总裁或 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 )实施 环境 、实施条 件等出现 重大 变化,导 致相关决议无 法实
施或 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受损;
(二 )实际 执行 情况与相 关决议内 容不 一致,或 者执行过程中 发现
重大 风险;
(三 )实 际执行进 度 与相关 决议 存在重大 差异,继续实 施难以实现
预期 目标。
第 四章 总裁工 作机构及工作程 序
第十七条 公司 设总裁办公室,作为总裁处理公司日常事务 的常设机
构。
第十八条 总裁 在行使本制度第三章所述职权 时,可通过总裁办公会
议的 形式进行讨论研究。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 会议由 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时,可
指定一名 副总 裁召集并主持会 议。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 会议由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也 可通
知其 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 条 总裁 办公会议应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裁作出
决 定。非 由总裁主 持 会议时 ,主持 人应将会 议情况报告 总裁,由 总裁作
出决定。
第二十二 条 总裁 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
由 总裁报 董事长后 提 交董事会审议 。总裁职 权范围内 的事 项由总裁 或总
裁指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 条 总裁 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 现重大分歧,总裁有义务将
该事 项报告董事长,由董 事长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 条 总裁 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 会议
记 录、整 理会议纪 要 等工作 。公司 下属子公 司、部门或人 员需提交 总裁
办 公会议 讨论的议 题 ,应于 会议召 开前向总 裁办公室申 报,由总裁 办公
室请 示总裁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五 条 总 裁 办 公 会 议 的 决 定 事 项 以 会 议 纪 要 或 者 决 议 的 形 式
作出 ,经主持会议的总裁签 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者部门组织实 施。
会议 纪要 由会议主 持 人审定 并决 定是否下 发及发放范围 。会议纪 要
内 容主要 包括:会 议 时间 、会议名 称 、会议地 点、出席会 议人员 、会议
议题 、会议 发言要点 、会 议决定 ;与会 人员、会议记 录员签字 ;出席人
员要 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 五章 总裁的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 条 总裁 应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经营情况。
遇有 重大 事故、突 发 事件或 重大 诉讼,总 裁应在接到报 告后第一时
间报 告董事长,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总裁 。
第二十七 条 根据 董事会的要求,总裁应当随 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报
告 日常生 产经营情 况,包 括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 产、资金 运
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等。
第六章 绩效和履 职评价、 激励约束机 制
第二十八 条 总 裁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绩 效 评 价 由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薪
酬 与考核 委员会( 未 在董事 会中设 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的,由独立 董事
专门 会议履行)负责 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 条 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 绩相匹 配,与公 司 可持续 发展相 协调,并参 照绩效考核指 标完成情 况
进行 发放。
第三十条 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或因工作失职,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应 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 条 本制 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 》的有 关规定执 行 。本制 度与有 关法律、 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 条 制度 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 “低于”、“超过”不含
本数 。
第三十三 条 本制 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 条 本制 度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