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1:4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含续聘、改聘),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的,需遵照本制度
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
并且执行有效;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能够保守被
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安全;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
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职业记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或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
关的行政处罚等影响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
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或邀请选聘等方式),保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
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
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应聘资料报送公司进
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对公司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
费用的建议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解 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因其自身原因难以保障
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任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
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改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
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
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桂林三金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