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1:3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 一步完善桂林三金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治理结 构,充分 发 挥独立 董事在 公司规范 运作中的作 用,强化对 内部
董 事及经 理层的约 束 和监督 机制, 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股股 东的
合法 利益,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上
市 公司独 立董事制 度 改革的 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 规则》 等
法律、法规 、规章 及《桂林 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 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 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 及公司 主要股东 、 实际控 制人不 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 者其
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 董事 应当独立 履 行职责 ,不 受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
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 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
照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 会)
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 、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
在 董事会 中发挥参 与 决策、 监督制 衡、专业 咨询作用, 维护本公司 整体
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
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公 司应当在 董事 会中设 置审 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 会成 员应 当为不 在
公 司担任 高级管理 人 员的董 事,其 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 立董
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公 司可以根 据需 要在董 事会 中设置提 名、薪酬与 考核 、战 略等专 门
委 员会。 提名委员 会 、薪酬 与考核 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 担任
召集 人。
  第五条    独立 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 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参加
中 国证监 会、证券 交 易所、 中国上 市公司协 会等组织的 培训,不断 提高
履职 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 格
  第六条    独立 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独立
董事 :
  (一 )在 公司或者 其 附属企 业任 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主要 社会关系;
  ( 二 ) 直 接 或者 间 接 持有 公 司 已发 行 股份 1% 以上 或 者 是公 司 前 十
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三 ) 在 直 接或 者 间 接持 有 公 司发 行 股份 5% 以上 的 股 东或 者 在 公
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 公司控股 股 东、实 际控 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
偶、 父母、子女;
  (五 )与 公司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
重 大业务 往来的人 员 ,或者 在有重 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 公司及公 司 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
供 财务、 法律、咨 询 、保荐 等服务 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 的中
介 机构的 项目组全 体 人员、 各级复 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 合伙
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 )法 律、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
《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 董事 应当每年 对 独立性 情况 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
会 。董事 会应当每 年 对在任 独立董 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 项意
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 )根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
事的 资格;
  (二 )具 有 法 律、行政 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 程》及本
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 )具 有五年以 上 履行独 立董 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
济等 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六 )法律 、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 会规 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
《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八条     独立 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
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九条     独立 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 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
法规 及规则、
      《公司 章程》和本制度等 相关规定中规定的不得 被提名为上
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 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 近三十六 个 月内因 证券 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
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 罚的;
  (二 )因 涉嫌证券 期 货违法 犯罪 ,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
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 近三十六 个 月内受 到证 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
报批 评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五 )在 过往任职 独 立董事 期间 因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
其 他独立 董事出席 董 事会会 议被董 事会提请 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 未满
十二 个月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会 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
  (二 )具 有会计、 审 计或者 财务 管理专业 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者
以上 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 有经济管 理 方面高 级职 称,且在 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
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
             第 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 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 司董事 会 、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 司已发 行 股份 1%以上
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 设立 的投资者 保 护机构 可以 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
独立 董事的权利。
  第一 款规 定的提名 人 不得提 名与 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
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二条 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
名 人应当 充分了解 被 提名人 职业、 学历、职 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 全部
兼 职、有 无重大失 信 等不良 记录等 情况,并 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 独立
董 事的其 他条件发 表 意见。 被提名 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 立董
事的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第十三条 公司 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 员会的,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
提 名人任 职资格进 行 审查, 并形成 明确的审 查意见。如 公司未在董 事会
中 设置提 名委员会 的 ,由独 立董事 专门会议 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 行审
查。公司应当在 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会召开前 ,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 将所有 独立董事 候 选人的 有关材 料报送证 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 料应
当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照 规 定 对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审 慎判断独 立 董事候 选人是 否符合任 职资格并有 权提出异议 。证
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五条 公司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 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
可 以连选 连任,但 是 连续任 职不得 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 任期自股东 会决
议 通过之 日或者股 东 会决议 明确指 定之日起 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 期届
满时 为止。
  在公 司连 续任职独 立 董事已 满六 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六
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 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
提 前解除 独立董事 职 务的, 公司应 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 立董
事有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独立 董事 不符合本 制 度第七 条第 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
停 止履职 并辞去职 务 。未提 出辞职 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 事实
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 董事 因触及前 款 规定情 形提 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董事会
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 者《公司章程》
的 规定, 或者独立 董 事中欠 缺会计 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 实发
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八条 独立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 事会提 交书面辞 职 报告, 对任何 与其辞职 有关或者认 为有必要引 起公
司 股东和 债权人注 意 的情况 进行说 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 董事辞职的 原因
及关 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 董事 辞职将导 致 董事会 或者 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
例 不符合 本制度或 者 公司章 程的规 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 业人
士 的,拟 辞职的独 立 董事应 当继续 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 日。
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 立董事的职责 与履职方 式
  第十九条 独立 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按 照相关法 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公司 章程》及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 人、董 事、高级 管 理人员 之间的 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 ,促
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三 )对 公司经营 发 展提供 专业 、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
策水 平;
  (四)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及本 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 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一 )独 立聘请中 介 机构, 对上 市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
者核 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 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 )法 律、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
他职 权。
  独立 董事 行使前款 第 一项至 第三 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
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 董事 行使第一 款 所列职 权的 ,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
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 条   董 事会会议 召开前,独 立董事可 以与董 事会 秘书 进行
沟 通,就 拟审议事 项 进行询 问、要 求补充材 料、提出意 见建议等。 董事
会 及相关 人员应当 对 独立董 事提出 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 认真研究, 及时
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 条   独 立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 议。因 故不 能亲 自出
席 会议的 ,独立董 事 应当事 先审阅 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 书面
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独立 董事 连续两次 未 能亲自 出席 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
事 代为出 席的,董 事 会应当 在该事 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 股东
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 条   独 立董事对 董事会议案 投反对票 或者弃 权票 的, 应当
说 明具体 理由及依 据 、议案 所涉事 项的合法 合规性、可 能存在的风 险以
及 对公司 和中小股 东 权益的 影响等 。公司在 披露董事会 决议时,应 当同
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中载明。
  第二十四 条   独 立董事应 当持续关注 相关法律 法规所 要求 独立 董事
审 议事项 相关的董 事 会决议 执行情 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证 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和《 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 违反
股 东会和 董事会决 议 等情形 的,应 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 求公
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 未按 前款规定 作 出说明 或者 及时披露 的,独立董事 可以向中国
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 条   下 列事项应 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 事过半 数同 意后 ,提
交董 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 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 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 )法 律、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
他事 项。
  第二十六 条   公 司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 部由独 立董 事参 加的
会 议(以 下简称独 立 董事专 门会议 )。本制 度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一 项至
第三 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 董事 专门会议 应 当由过 半数 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
集 和主持 ;召集人 不 履职或 者不能 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 以自
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 开临时会 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 召集
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 能够充 分沟通并 表 达意见 的前提 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 频、
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独 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表决 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 决 、举
手表 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
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授权委托书、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 条   独 立董事在 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 会中应 当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规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 履行
职 责。独 立董事应 当 亲自出 席专门 委员会会 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 会议
的 ,应当 事先审阅 会 议材料 ,形成 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 立董
事 代为出 席。独立 董 事履职 中关注 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 重大
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第三十六 条     公 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 公司财 务信 息及 其披
露 、监督 及评估内 外 部审计 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 委员
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 露财务会 计 报告及 定期 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
报告 ;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 )因 会计准则 变 更以外 的原 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
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 律、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
他事 项。
   审计 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 委员 会每季度 至 少召开 一次 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
召 集人认 为有必要 时 ,可以 召开临 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 分之
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 条     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如未设置,则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负责) 负 责 拟 定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择 标 准 和 程 序 , 对 董 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人选 及 其任职 资格进 行遴选、 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 董事
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
   (三 )法 律、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
他事 项。
   董事 会对 提名委员 会 (或者 独立 董事专门 会议)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
未 完全采 纳的,应 当 在董事 会决议 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 或者独立董 事专
门会 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 条     公 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 如未设 置, 则由 独立
董 事专门 会议负责 ) 负责制 定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 行考
核 ,制定 、审查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 事项
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二 )制 定或者变 更 股权激 励计 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
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 )法 律、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
他事 项。
     董事 会薪 酬与考核 委 员会( 或者 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 建议未采纳
或 者未完 全采纳的 , 应当在 董事会 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或者
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三十九 条   独 立董事每 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 时间应 当不 少于 十五
日。
     除按 规定 出席股东 会 、董事 会及 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
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 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 内部审 计机构负 责 人和承 办公司 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 务所等中介 机构
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 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 制作会 议记录, 独 立董事 的意见 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 事应
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 董事 应当制作 工 作记录 ,详 细记录履 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
履 行职责 过程中获 取 的资料 、相关 会议记录 、与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 作人
员 的通讯 记录等, 构 成工作 记录的 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 记录中的重 要内
容 ,独立 董事可以 要 求董事 会秘书 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 关人
员应 当予以配合。
     独立 董事 工作记录 及 公司向 独立 董事提供 的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十
年。
     第四十一 条 独 立董事应 当依法履行 董事义务 ,充分 了解 公司 经营
运 作情况 和董事会 议 题内容 ,维护 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 益,尤其关 注中
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 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 冲突,对公司经营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十二 条 公 司应当健 全独立董事 与中小股 东的沟 通机 制, 独立
董事 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 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三 条    独 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会 提交独 立董 事年 度述
职报 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 )出席 董事会次数 、方式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会次 数;
  (二 )参与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
  (三)对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本制度所要
求独 立董事进行审议、行使 规定的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四 )与 内部审计 机 构及承 办公 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
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 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 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 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
  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 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第四十四 条    独 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 的,所发 表的意 见应 当明 确、
清楚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 )发 表意见的 依 据,包 括所履行的程序 、检查的 文件、现 场检
查的 内容等;
  (三 )重大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 公司和中 小 股东权 益的 影响、可 能存在的风险 和公司采取
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 )发 表的结论 性 意见, 包括 同意意见 、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
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 董事 应当对出 具 的独立 意见 签字确认 ,并将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
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 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 履职保障
  第四十五 条    公 司保证独 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 事同等 的知 情权 。为
保 证独立 董事有效 行 使职权 ,公司 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 通报公司运 营情
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公司 可以 在董事会 审 议重大 复杂 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
证 等环节 ,充分听 取 独立董 事意见 ,并及时 向独立董事 反馈意见采 纳情
况。
     第四十六 条   公 司应当及 时向独立董 事发出董 事会会 议通 知, 不迟
于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国证 监会规 定或者《 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 会会
议 通知期 限提供相 关 会议资 料,并 为独立董 事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 董事
会 专门委 员会召开 会 议的, 公司原 则上应当 不迟于专门 委员会会议 召开
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
     两名 及以 上独立董 事 认为会 议材 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
及 时的, 可以书面 向 董事会 提出延 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 审议该事项 ,董
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 会及 专门委员 会 会议以 现场 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
能 够充分 沟通并表 达 意见的 前提下 ,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 、电
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七 条   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 责 提供 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
人 员支持 ,指定董 事 会办公 室、董 事会秘书 等专门部门 和专门人员 协助
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 董事 会秘书应 当 确保独 立董 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
他 相关人 员之间的 信 息畅通 ,确保 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时 能够获得足 够的
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八 条   独 立董事行 使职权时, 公司董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等相
关 人员应 当予以配 合 ,不得 拒绝、 阻碍或者 隐瞒相关信 息,不得干 预其
独立 行使职权。
     独立 董事 依法行使 职 权遭遇 阻碍 的,可以 向董事会说明 情况,要求
董 事、高 级管理人 员 等相关 人员予 以配合, 并将受到阻 碍的具体情 形和
解 决状况 记入工作 记 录;仍 不能消 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 证券
交易 所报告。
     独立 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 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 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 司不予 披露的, 独 立董事 可以直 接申请披 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 和证
券交 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 条     独 立董事聘 请专业机构 及行使其 他职权 时所 需的 费用
由公 司承担。
     第五十条 公司 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 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 准由董 事会制订 预 案,股 东会审 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 度报告中进 行披
露。
     除上 述津 贴外,独 立 董事不 得从 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
者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取得其他利益。
     公司 可以 建立必要 的 独立董 事责 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
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 条     本制 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 ) 主 要 股 东 , 是 指 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不 足
     (二)中小 股东,是指 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 达到 5%,且不
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
     (三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 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
     (四 )主 要社会关 系 ,是指 兄弟 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
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 )重 大业务往 来 ,是指 根据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其 他相关 规定或 者《公司 章程》的相 关规定需要 提交
公司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
     (六 )任 职,是指 担 任董事 、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
员。
     第五十二 条     本制度 未 尽事宜,按 照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公司
章 程》的 有关规定 执 行。本 制度与 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的
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 条     本制 度所称“以上”“至少 ”含本数;“少于 ”“低于”
“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 条   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五十五 条   本 制度自股 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生效并 实施 ,修 改亦
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桂林三金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